章程
中国实学研究会章程
(2018年10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实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Shixue。缩写:CS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积极弘扬中华文化和传播实学思想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组织海内外热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对中国和亚太地区的实学思想进行历史的、全面的、系统的研究,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繁荣东方实学研究,不断增强实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为振兴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7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有关学者开展实学及中华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
(2)召集国际、国内有关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和论坛;
(3)传播与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
(4)举办有关实学及其他各种科学、文化知识的讲习班、培训班和咨询服务;
(5)出版有关实学及中华传统文化的著作、刊物、资料;
(6)与社会各界开展学术联谊活动;
(7)参与国际实学研究学术活动;
(8)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创办经济实体;
(9)关于实学研究与传播的其他文化活动;
(10)举办国际、国内以实学为主题的展览、展示和展会;
(11)创建实学馆、实学堂、实学书局及培训教育基地等实体机构;
(12)搭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宣传弘扬实学文化;
(13)按照政策规定,经机关部门报批同意,开展评比、评选、表彰活动;
(14)开展有利于实学传播的公益事业及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各大院校、教育机构、学术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优秀企业等单位等皆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5)凡从事实学及中华传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有志于实学研究的推广与宣传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皆可成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海内外知名学者和社会活动家,由本团体邀请,经本人同意,可成为本团体名誉会员;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开展实学及中华传统文化研究和传播工作,多方支持本团体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4)授予名誉职务。凡为实学研究或本团体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新闻工作者,会长可授予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